正义原则作为市场经济伦理原则的限度
200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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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梁剑 <华东师范大学,本站首发> 2002/8/29
1、作为市场经济伦理原则的正义原则
1.1市场经济 在市场经济这样一种经济制度的条件下来进行社会生产,是现代社会区别于前现代社会的根本标志。市场经济以市场为核心。市场首先是交换的场所。一切资源都在市场上以自愿交换的方式加以配置:无论是土地、机器、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信息等等有形或无形的生产诸要素,还是从黑面包到鲜牛奶、从性服务到高等教育等等消费诸要素,无不如此。(市场经济的初次分配,即劳动力获得自己的劳动报酬,从某种意义上讲,仅仅是发生在劳动力市场的一种特殊的“期货交易”的兑现而已。所以,初次分配只不过是交换的衍生物,并没有独立的意义。至于市场经济的二次分配,直接取决于市场经济制度本身的建构。所以,它实质上是市场经济之外——而不是之内的事件。所以,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未必就是二次分配的伦理原则。)交换连接着生产与消费。而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分工极其精细的条件下,交换是不可或缺的。所以作为交换场所的市场对于生产与消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市场经济正是通过交换来实现生产与消费的经济制度。(交换对于市场经济来说是如此重要,以致于我们在谈论市场经济伦理的时候,往往只是在讨论交换活动的伦理原则,生产活动以及消费活动的伦理原则常常被有意无意的忽略。实际上,交换活动的伦理原则未必就是生产活动或消费活动的伦理原则。)
1.2利益主体的预设 既然市场是交换的场所,那么,在市场中活动的人首先就是作为交换者而存在。交换者之为交换者,其直接的动机就是利益。所以,市场的人首先就是一个一个的怀着利己动机、以经济利益为追求目标的利益主体。
1.3正义原则 在市场经济制度的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利己动机有可能产生利他的后果。从微观上来讲,在一次成功的交换中,参与交换的任何一方都向对方让渡了对于自己来说效用不大、但对于对方来说效用相对较大的物品(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包括货币在内),并同时得到了对于对方来说效用不大、但对于自己来说效用相对较大的物品,从而到达了“双赢”(win-win)的结果。任何一方的利己动机都产生了利他的后果。从宏观上来讲,通过“双赢”的交换活动——竞争机制还使得“双赢”的结果尽可能的“优”,有限的社会资源实现了优化配置,从而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那么,要完成一次能够达到“双赢”效果的成功交换,需要怎样的条件?就市场活动的主体而言,任何一个交换者显然不能完全从自己的利己心出发、完全站在自己的利益立场之上,因为利己心天然的倾向于夸大自己的利益而漠视别人的利益。那么能否完全从利他心出发、完全站在对方的利益立场之上呢?这一方面违反人的天性而不可能。所以,可行的只能是利己心与利他心之间的平衡,即,用一个假想的与当下利益无直接关系的旁观者的立场来看待参与交换的利益。这是在市场的交换活动中的利益主体所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我们不妨称之为正义原则。[这一段写得很牵强——自注] 正义原则要求从旁观者的立场评判利益,从而带有普遍性的特质。这使得它与康德所说的“绝对律令”有相通之处。康德强调道德律令的普遍性特征:我的行为准则能否同时成为普遍法则?相对与经验层面的“为我”或“为他”,也就是说,以当下在场的“我”或“他者”的利益作为行为的出发点,正义原则从两个层面超越了道德境遇的特殊性:其一,“我”或“他者”作为一个个体的特殊性;其二,当下的处境的特殊性。康德指出, "For if the basis of the universality ……is derived from a particular tendency of human nature or the accidental circumstance in which it is found, that universality is lost"( Foundation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
2、正义原则的限度
2.1 讨论域
2.1.1 这里的正义原则是作为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而提出的。所以,我们的讨论域是经济领域。人的在世方式丰富多彩,其存在畿域除了经济领域之外尚有政治领域、生活世界等等,它们都不在讨论域之内。正义原则,以及利益主体预设对于其他存在畿域是否适用,有待进一步讨论。哈贝马斯曾经批判了生活世界的殖民化现象。其实,所谓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其逻辑前提恰恰是生活世界与体制组织(包括经济层面与政治层面)的分化。统一的社会系统包括生活与体制组织,两者有不同的规定和存在向度。市场经济制度是,而且仅仅是体制组织的一个方面。所以,利益主体的预设固即使能够对在市场中的人的存在样态的基本规定作一个很好的说明。但是,由于体制组织的多层次性,以及与之相应的在体制组织中生存的人的多层次性,它未必能够规定人在体制组织的其他层面中的存在样态——无论是从实然的角度讲,还是从应然的角度讲,都是如此。同时,利益主体的预设也不能说明生活世界中的人的基本规定——从实然的角度讲,它不符合事实;从应然的角度讲,它会把人在生活世界中人的存在异化,或者说,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即,用体制组织来规范生活世界。
2.1.2 进而言之,正义原则仅仅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交换活动中的伦理原则。对于交换领域之外的生产与消费领域的伦理问题,以及市场经济制度本身的伦理问题,存而不论。
2.1.3 市场经济制度本身的伦理问题,虽然不在讨论域之内,但它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不同于市场经济制度下人的活动的伦理问题。前者是要追问:市场经济制度本身道德吗?这一追问的意义在于:市场经济的规律不同于自然界的运行规律。我们对于自然界,只能有事实的认知而不可能有价值的判断。因为自然界仅仅有合规律性而没有合目的性。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并不会影响到自然界的存在方式。市场经济的规律则不尽相同。市场经济固然有其内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但是它并非完全在人们的控制之外。人们对于市场经济的理解本身就会参与到市场经济的存在样态。人们可以根据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做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和道德规范的制定等等积极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反过来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存在样态。所以,市场经济如同人类历史一样,既有合规律性的一面,又有合目的性的一面。正是由于它有合目的性的一面,我们才可以合法的、并且是有意义的追问“市场经济制度本身道德吗?”所谓“有意义”,是指我们对市场经济的内在道德的理解可以对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存在样态。
2.2 利益主体预设的局限性
2.2.1 市场首先是一个交换的场所。于是,在市场中存在的人首先是作为交换行为者而存在。交换行为,按照亚当 斯密的看法,起源于人的自私心理。他在《国富论》里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It is not from the benevolence of the butcher, the brewer, or the baker, that we expect dinner, but from their regard to their own interest.”这实质上是用“经济人”,或者说,“利益主体”来界定作为交换行为者而在市场中存在的人。这在相当的程度上是合理的。
2.2.2 但是,在市场中存在的人不仅仅是作为交换行为者而存在。人是一个整体,因此,即使是出于交换的目的并且正在交换着某物的人,他所展示着的是他作为一个人的所有层面,而不仅仅是作为交换行为者的层面。
2.2.3 人是一个整体,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表述为这样一个命题:人按其本性, 既有利己心又有利他心。换言之,人既是自私的又是无私的。 实际上,亚当 斯密已经有见于此。他在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一书中,开篇第一句话就说道:“How selfish soever man may be supposed, there are evidently some principles in his nature, which interest him in the fortune of others, and render their happiness necessary to him, though he derives nothing from it except the pleasure of seeing it.”
2.2.4 人是一个整体,从某种意义上,还可以表述为:人既是被决定的存在又是自由的存在。 在康德那里,道德自律是与人的自由紧密相关的。毋宁说,正是道德自律彰显了人的意志自由,从而真正挺立了人的主体性。(实际上,孔子和孟子都已经有见于此。孔子说,“为仁由己。”《孟子? 尽心上》则区分了“在我者”和“在外者”:“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由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康德所体悟到的主体性是一种“崇高”的道德主体性。这种主体性不能被化约为交换行为中的“利益主体性”。相反,它是对“利益主体性”的扬弃。这两种主体性的差异,大致相当于中国传统哲学中在“义”“利”分疏的背后所蕴涵的对人的不同存在层面的理解。“义”作为广义的“利”,它既包含着对“利”的肯定,又包含着对“利”的否定,同时又是对“利”的一种超越。
2.2.5 如果把市场中的人仅仅界定“利益主体”,那么,道德对于他来说就仅仅是规范,仅仅是他可以用以实现利己心的手段。这样的道德是缺乏内在价值的。与之相应的是规范与德性的分离,以及德性在市场中的“缺席”或者说“不在场”(absent)。缺乏德性的内在支撑,伦理规范很难避免外在化、形式化和虚伪化。在这方面,孔子和孟子的思想有启发意义。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他们虽然都是从政治的角度立论,但其背后无疑蕴涵这样的意味:缺乏德性支撑的规范是不充分的。其实,孟子的“性善论”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要彰显道德在人性中的内在根据。
2.2.6 人在世界中存在。在市场经济中的道德践履是现代人走向本真存在的一种基本方式。人们可以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成己”:之所以从事经济活动,并非必定以利益追求为唯一动机。完全可以利益追求的实现作为成己的手段。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所揭示的新教徒的经济活动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示范。
2.3 从对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理解看正义原则的局限 社会的经济生产无法满足社会的消费需求,这是前现代社会所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人们的消费需求与社会的经济生产之间的矛盾只能通过克制欲望、抑制消费需求——而不是通过提高生产力的方式得以实现。因为当时主要的生产方式是农业生产。农业生产,即使在精耕细作的条件下,产量的提高也非常有限。更何况农业过分的依赖于自然条件。所以,通过提高生产力的方式来解决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根本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无法把对消费品的追求通过生产力的提高、产品的丰富加以解决的情况下,个人的欲望必然只能通过过多的占有社会财富——相应的就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来实现。换言之,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得到的东西,只能在交换和分配的过程得到。于是,个人的欲望,以及推而广之的利己心必然导致社会的不正义。
只有的近现代的生产力条件下,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制度才基本解决人类所面临的根本社会问题。人们的欲望现在可以不是通过交换和分配,而是通过生产而得到满足。打个比方,在前现代社会,人们无法把蛋糕做大,只好在分蛋糕的时候你争我夺;现代社会的人们则是想法子把蛋糕做大了,所以在分蛋糕的时候有可能很和气很公正。于是,正义原则才有可能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交换活动的伦理原则。
这无疑是说,正义原则至少要有一个条件:对消费的需求能够转化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动力。这至少又有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
其一,生产力可以无限的增长。这个条件,只有在近代工业革命之后似乎有了可能。18、19世纪的人们对此深信不疑。然而,现在的人们似乎没有那么乐观了。如果这一条件必须被加以质疑的时候,正义原则能否成为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也就很成问题了。
其二,利己心能够并且只能被转移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渠道得以实现。其实,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与欲求的可变性”,在现实性上,欲求的无限性与可支配的产品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永远是存在的。蛋糕似乎总是显得太小。所以,即使在对欲望的满足有可能通过生产力的提高得以实现的条件下,合理的社会制度仍然是有必要的。只有在合理的社会制度的调节下才使得上述的通过提高生产力来解决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基本问题的可能性成为必要,从而转化为现实性。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如前所述,落在正义原则的讨论域之外。
崔宜民老师授《中国当代道德问题研究》作业 刘梁剑 200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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